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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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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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但是必须要尊重事实和法律,而且必须要按照自愿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上就是有权利对资金进行一定的调解,而且如果是有调解协议的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将按照其中内容来履行的。
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吗?

一、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吗?

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医患纠纷调处规定是必须要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针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国务院颁布的《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诉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由司法部门牵头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市、县都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县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民政局登记,属于社会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人员、异地医学专家、律师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异地医学专家库,按专业随机选择异地医学专家做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确保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洽谈医疗责任保险事宜,并组织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明确重点环节的处置办法。改进患者病历填写办法,政府要求医疗机构实施新的患者病历填写办法,即医生填写患者病历应一式两份,一份病历由医院保存,另一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属保存。同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条件,医疗纠纷调解时限,患者或患者家属权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及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义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违约责任处罚等,都必须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三、医患调解委员会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2、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在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填写《医疗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3、确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1名助理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保险公司理赔员参加调解。

4、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换

5、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情节、要求和理由,并调查核实,研究确定调解方案。

6、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室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7、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明确责任、分清是非,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协商解决意见。

8、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9、对调解医患纠纷调解成功的,进行回访,督促履行协议。

10、调解医疗纠纷自受理调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在调解时限内调解不成的应下达调解不成告知书,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延期到期仍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自愿终止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医调委递交自愿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视为调解不成。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日常当中容易发生一些医患方面的关系,目前医患关系相对来说还是非常的紧张的,如果发生了这方面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调解的话,是可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着手办理调解方面的程序的,调解之后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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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应该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br/>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br/>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br/>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br/>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br/>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br/>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br/>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br/>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br/>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br/>(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br/>(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br/>(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br/>(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br/>(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br/>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br/>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br/>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br/>(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br/>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br/>(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br/>(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br/>(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br/>(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br/>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br/>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br/>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br/>(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br/>(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br/>(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br/>(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br/>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br/>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br/>(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br/>(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br/>(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br/>(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br/>(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br/>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br/>民提讼。<br/>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br/>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br/>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br/>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br/>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br/>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br/>医疗秩序。<br/>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br/>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br/>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br/>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br/>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br/>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br/>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br/>(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br/>(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br/>(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br/>(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br/>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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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
在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的今天,医患关系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黑龙江,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服务了不少人,也成功的调解了一些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医患纠纷,缓和医患关系。但是的确有的医患纠纷是很难调解的,调解也要不断的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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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调解委员会怎么解决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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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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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调解委员会能否解决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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