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多久开庭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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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以后,开庭的时间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不过《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中明确规定,如果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必须在开庭前三天通知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15天。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多久开庭

一、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多久开庭?

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开庭前3天会通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综上所述,对劳动仲裁裁决书存在争议的起诉之后,开庭的时间只能等通知,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所以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能上诉,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处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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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浏览 2024-10-24
不服仲裁庭的裁决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br/>1、申请撤销裁决<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br/>(一)没有仲裁协议的;<br/>(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br/>(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br/>(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br/>(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br/>(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br/>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br/>《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br/>《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br/>《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br/>《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br/>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br/>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br/>(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r/>(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br/>(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br/>(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r/>(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br/>(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br/>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br/>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br/>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br/>(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r/>(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br/>(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br/>(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br/>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br/>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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