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需要故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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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需要故意,但是也是可以过失侵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也越来越明确,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积极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益。
著作权侵权需要故意吗?

一、著作权侵权需要故意吗?

侵犯著作权并不是必须要有主观故意,过失也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例如对著作权审查不严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经过别人同意将别人的作品用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作品,或者误认为别人的作品已经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了以及他知道这个行为是侵犯了别人的作品,但是他没有将这个行为用来获取利益,也是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 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 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 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是非常多的,而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意志一般是故意的行为,但是也是不排除过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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