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的公务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债务人担保债务,而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的一般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
所以纪检机关的公务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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