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如何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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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如何判断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如何判断?

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如何判断?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应当是根据导致社会秩序被破坏的程度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三)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导致我们国家社会秩序遭受到破坏,所以必须要利用法律的武器对此进行一定的惩罚,当然了,寻衅滋事罪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够进行严惩罚。情节恶劣的程度主要就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进行不同的判断。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如何判断?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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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浏览 2024-09-20
寻衅滋事怎么认定情节恶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情节恶劣<b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br/>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br/>第二百九十三条<br/>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br/>(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br/>(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br/>(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br/>(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br/>(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br/>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br/>(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br/>(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br/>(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br/>(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br/>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br/>《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br/>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br/>(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br/>(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br/>(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br/>(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b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br/>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br/>(一)犯罪动机不同;<br/>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br/>(二)犯罪形式不同;<br/>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br/>(三)客观方面不同;<br/>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br/>(四)犯罪主体不同;<br/>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br/>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br/>(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br/>根据《刑法》<br/>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br/>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br/>(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br/>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br/>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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