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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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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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

一、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实行推定有被告举证或在所不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典多个侵权人会如何划分责任

多人侵权的责任划分有三种情形: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具体包括下列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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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br/>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r/>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br/>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br/>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br/>“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r/>“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br/>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br/>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br/>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r/>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r/>“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br/>2、产品责任<br/>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3、医疗损害责任<br/>法条:<br/>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br/>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br/>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br/>(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br/>(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br/>(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br/>前款<br/>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r/>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br/>4、环境污染责任<br/>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br/>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br/>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5、高度危险责任<br/>法条:<br/>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br/>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br/>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br/>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7、物件损害责任<br/>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br/>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br/>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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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哪些,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br/>“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br/>第<br/>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br/>第<br/>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br/>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br/>“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br/>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br/>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br/>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br/>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br/>举证责任倒置<br/>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br/>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br/>(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br/>(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br/>(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br/>《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br/>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br/>法条:<br/>第三十二条 (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br/>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r/>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br/>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br/>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br/>“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r/>“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br/>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br/>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br/>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r/>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r/>“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br/>2、产品责任<br/>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3、医疗损害责任<br/>法条:<br/>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br/>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法条:<br/>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br/>(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br/>(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br/>(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br/>前款<br/>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r/>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br/>4、环境污染责任<br/>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br/>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br/>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5、高度危险责任<br/>法条:<br/>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br/>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br/>“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br/>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br/>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br/>法条:<br/>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br/>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br/>7、物件损害责任<br/>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br/>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br/>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br/>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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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10w+浏览2023-09-18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患方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由,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10w+浏览
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原告需证明: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4、行为人有过错。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3浏览 2024-09-08
专利侵权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侵权应该如何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如何举证<br/>一、专利侵权证据有哪些<br/>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br/>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br/>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br/>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br/>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br/>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br/>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br/>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br/>二、取证有哪些方式<br/>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br/>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br/>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br/>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br/>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br/>3、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r/>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br/>4、申请人民调取证据<br/>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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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10w+浏览2023-09-12
产品侵权怎么分配举证责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产品侵权怎么分配举证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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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这样进行分配: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1浏览 2024-10-05
怎么认定侵犯配偶权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认定侵犯配偶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配偶权是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配偶身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诸如:相互扶助、彼此尊重、相互关爱、禁止重婚、排斥婚外情等。而当婚姻中的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导致婚姻破裂时,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可体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和神圣性。<br/>目前常见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要有:<br/>(1)嫖娼、卖淫:这些行为侵害了配偶的夫妻忠实义务,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只不过因为其对社会危害性较低,通常都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br/>(2)通奸:有配偶的男或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比较常见,有时是一次性的,有时是延续性多次的,所以,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还侵害了同居权。<br/>(3)姘居:指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这种行为和通奸有相似之处,但是其最大的不同在于有配偶的人和他人维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这种同居关系是公开的,其侵害了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br/>(4)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不仅侵害了配偶权的忠实权、同居权和相互扶助权,还是对现代婚姻制度的挑衅,依法应当受到严厉制裁。<br/>(5)不履行同居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配偶之间有同居义务,但是按照婚姻的自然属性,同居是婚姻的本质内容,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因此,同居权应当也是配偶权的一部分。如果一方一味强调个人自由,不受婚姻约束,不履行同居义务,就是在逃避婚姻的责任,既是违反了自然规律,也是对配偶权的侵害。<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br/>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br/>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br/>有下列情形之<br/>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可请求赔偿)<br/>(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r/>(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r/>(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br/>(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br/>(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br/>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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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10w+浏览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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