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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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企业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什么

一、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区别有什么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区别有: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区别如下:

1、两家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家公司的股份转让难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出资有严格要求,限制较多,难度较大;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没有有有限责任公司那么难;

3、两家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持有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体现出来。股票是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证明,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企业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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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临破产,管理清算小组已经进场,那企业之前拖欠的工资什么时候发、之后的又怎么发,假如在清算管理组进来后离职了这个工资会在什么时候给我结清?什么时候发放?
[律师回复] 你好,<br/>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br/>  <br/>(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br/>  <br/>(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br/>  <br/>(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br/>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br/>  (<br/>二)破产财产变价<br/>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br/>  (<br/>三)破产分配<br/>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br/>  <br/>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r/>  <br/>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r/>  <br/>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br/>  (<br/>四)补充分配<br/>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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