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与劳动者民主协商的过程制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动者无需服从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当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劳动者提前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也有权依据用工单位薪酬制度对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相关福利的规定获得相应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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