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是怎样的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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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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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是怎样的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是怎样的呢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是怎样的呢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为: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股东死亡后无继承人其股权如何进行分配

股东死亡后,无继承人的处理是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受让该股权,或者以公司名义收回该股权之后再行认购,股权重组。如果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出具出资证明,可以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有权分配转让前的公司利润的吗

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要区分对待。如果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享有该笔利润的债权请求权,并应当要求公司在决议载明的时间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股东是可以受偿该部分利润的。如果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也无法主张受偿该利润。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哪些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是怎样的呢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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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浏览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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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如下:<br/>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br/>  <br/>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br/>  <br/>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br/>  <br/>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br/>  <br/>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br/>  <br/>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br/>  <br/>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br/>  <br/>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br/>  <br/>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br/>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br/>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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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呢?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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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呢
公司增资的方式有:1、增加票面价值。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2、增加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4、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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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浏览 2024-10-16
我今天在电视上可能到一则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的新闻,没看懂,请教一下流程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br/>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在于: <br/>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br/>  <br/>2.目前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br/>  股权转让价格定制原则股权转让价格[1]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br/>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br/>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br/>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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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呢
8.5w浏览2024-02-22
该怎样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律师回复]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是指什么<br/>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而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又有哪些呢<br/>我们知道,原A、系统挂牌公司、退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16)项的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属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以退市公司为代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其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关于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br/>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组织。目前,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场所有两家,即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场外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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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了一家非上市有限股份公司,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准备转让给我亲戚,请问有没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转让方:<br/>受让方:<br/>目录<br/>前言 2<br/>第一条 某公司现股权结构 2<br/>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3<br/>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br/>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3<br/>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4<br/>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4<br/>第七条 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4<br/>第八条 权利交割 5<br/>第九条 税收负担 5<br/>第十条 违约责任 5<br/>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5<br/>第十二条 附件 5<br/>第十三条 附则 6<br/>转让方(下称甲方):<br/>(略)<br/>转让方代表:<br/>受让方(下称乙方):<br/>住所:(略)<br/>法定代表人:(略)<br/>前 言<br/>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涂料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涂料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br/>第一条 涂料公司现股权结构<br/>1-1涂料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附件9。<br/>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涂料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涂料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朱智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br/>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br/>甲方自愿将各自对涂料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涂料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涂料公司工商档案为准。<br/>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br/>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涂料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br/>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册商标由涂料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br/>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br/>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br/>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br/>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涂料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涂料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br/>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br/>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涂料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br/>第七条 涂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br/>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涂料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涂料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br/>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涂料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br/>第八条 权利交割<br/>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涂料公司享有《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br/>第九条 税收负担<br/>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br/>第十条 违约责任<br/>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br/>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br/>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br/>第十二条 附件<br/>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哈尔滨市涂料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证照):<br/>1、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br/>2、哈尔滨涂料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br/>3、税务登记证;<br/>4、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br/>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r/>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br/>第十三条 附则<br/>13-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br/>13-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br/>甲方代表(签字):<br/>乙方(盖章):(省略)<br/>法定代表人(签字):<br/>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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