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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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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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不是有效

一、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不是有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股份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私下签的股份转让有效的吗

私下签的股份转让如果是转让、受让双方自愿签订的,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转让协议一般就是有效的。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则转让协议无效:

1.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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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因为专利事务所,不像普通的公司,《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股东和合伙人有限制性的要求,如果你不具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股东和合伙人的资格要求,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br/>(三)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应当无效。具体见下面的论述:<br/>1、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br/>(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问题的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根据以上条款,只要股权代持协议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可以认定此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br/>(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r/>(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br/>(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br/>(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r/>(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r/>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r/>(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br/>(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br/>(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br/>(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br/>(五)品行良好。对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各种情形。首先,因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可以排除<br/>(一)、<br/>(二)、<br/>(四)、<br/>(五)的情况。最终的焦点主要在(三),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个人认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虽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仍属于国家关于专利代理制度方面的管理性规定,此“办法”属于广义的法律概念。此“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股东与合伙人的资质事宜,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素质,方便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如果允许通过代持的方式来规避此规定,那么“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所以,本人认为如果你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而签订代持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如果已经签订了代持协议,那么建议你尽快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果还没签订,建议考虑法律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署此协议。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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