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听证是否会有用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有用的,如果申辩理由成立,可以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
提出自己主张的场合,行使公平权利的时刻,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可以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后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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