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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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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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纠纷多样,涉及预售房面积、品质、产权证争议,集资房与房改房转让限制,二手房交易税费、过户纠纷,产权受限房源买卖问题,无权处分纠纷(如单方面售房),买方资格不符,抵押贷款困扰,以及产权矛盾、优先购买权、租赁争议、抵押典当、邻里关系和拆迁等复杂法律问题。
房屋纠纷有哪些

一、房屋纠纷有哪些

关于房地产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关于商品房预售方面的纠纷,主要涉及房屋面积缩水、品质缺陷以及未能开具正式发票或者拿不到房产证书的现象。

2. 单位集资房以及已经参与过房改的公共住宅出售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对于这类房屋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往往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条件,比如卖出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等内容。

3. 私人所有住宅以及二手房销售过程中所带来的相关纠纷,这一类的纠纷通常围绕是否愿意缴纳相应税费,以及拒绝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展开。

4. 涉及到房屋产权所存在的瑕疵,比如说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需要在特定的时间里禁止上市进行交易;如果是公产房的话,虽然可以被租住但是并没有完全的所有权;至于宅基地以及其他小型产权房等等,这些都是可能存在没有所有权问题的对象。

5. 卖方没有权利处理房子的相关纠纷,例如,在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前提下就擅自卖掉房子;或者是承租者、借用者以及债权人故意将房子出让出去的情况等。

6. 买方没有购买相关资格产生的纠纷。试想在地产市场处于限购政策之下的情况下,买方很可能并不符合购买房产所需的资格要求。

7. 想要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却遇到困难的相关纠纷。由于政策上的原因或者买方自身的信用问题,导致无法成功完成贷款的提交与审批。除此之外,关于房屋的纠纷还包括了房屋产权矛盾、房屋优先购买权争议、房屋租赁纠纷房产抵押和典当纠纷、房地产因素之间的邻里关系纠纷、房屋拆迁上的种种问题等等。而这些纠纷都有可能牵扯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的有效性、物权的保障、债权债务的分类等等。《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多久可以退房吗?

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交房的,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应了解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纠纷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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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1、定金纠纷。2、一房二卖纠纷。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4、房屋质量纠纷。5、中介费纠纷。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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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有哪些
房地产交易常见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违约、房屋质量不符约定;房产所有权纠纷,如归属不清、共有人财产分割分歧;房屋租赁纠纷,如租金支付、租赁期满处理;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金额确定、安置方式;相邻关系纠纷,如通风采光排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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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纠纷,纠纷纠纷怎么办,房屋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陕西房屋过户纠纷状告对方哪个管辖<br/>这一问题,解答如下:<br/>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br/>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br/>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br/>(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r/>(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r/>(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br/>(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br/>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br/>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br/>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br/>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br/>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br/>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br/>(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br/>(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br/>(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br/>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r/>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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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1、租期及押金纠纷。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4、租赁备案纠纷。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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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房屋纠纷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主要包括:1、认购书相关的纠纷;2、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3、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4、延期办证的纠纷;5、惩罚性赔偿的纠纷;6、二手房买卖的纠纷;7、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8、房屋按揭关系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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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纠纷,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因为装修造成邻里矛盾的问题,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1、要求家装公司按照合同执行: 目前,一些信誉较好的企业对于施工现场发生问题的反应速度有所提高,售后服务意识以及服务水平有所增强。对那些难以避免的家庭装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很多企业能够及时地反应,使原来由于对纠纷反应速度过慢导致纠纷激化的现象,现在能够很快地解决。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家装企业对质量问题采取拖延、欺骗的手段。如在家装企业这里得不到解决,就需要进入下一步——投诉。 2、向装饰协会投诉: 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受理市内的家装投诉。业主办理完投诉手续后,装饰协会先根据双方要求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协会可组织专业人士到现场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进行调解,绝大部分纠纷可以在提讼。协会将对不服从调节的企业计入企业失信纪录。投诉时须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合同复印件、预算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明。 3、依法向人民家装公司: 如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调解结果,可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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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需要注意很多的细节,如果没有留意,很容易引发房屋纠纷的,房屋纠纷有定金纠纷、一房二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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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纷争多样,包括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及租赁、物业管理纠纷。此外,他项权引发的侵权纠纷,如邻里间水电供应矛盾等也属常见。依法维权,保障权益,避免损失。积极应对,重获保障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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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首先,协商过程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它要求合同各方以建立在友好关系基础之上的交流,共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其次,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合同相关方如一方或双方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性质的话,他们有权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介入和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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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权益纷争中,可联系房地产管理机构、消费者维权协会等调解;如无法达成共识,可向仲裁机关申请裁决。也可向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合法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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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纠纷怎么办,房屋合同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预售许可证及向时段决定的效力 答: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答: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答: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四、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么责任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五、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该怎么办 答: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将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的权利应该如何维护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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