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派出所立案流程
1. 当报案人意欲向经侦部门提交案件时,须先向接警民警表明来意,详细填写《报案表格》,并耐心接受民警的提问,秉持诚实守信原则,详细叙述相关事件的全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与材料以供参考。
2. 待接警民警接受案件后,将会迅速将相关案情录入至警用信息管理系统之中,并利用该系统制作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同时,将由系统编排号码生成的《报案回执》递交给报案人员手中作为参照凭证。
3. 在接收到案件之后,经侦部门将会立即开始进行立案审查工作。
通常情况下,此类审查在此规定期限(即7个工作日)应完成,同时报案人也将得知最终的决定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
然而,若遇到极其复杂或者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批延期至30到60个工作日也是合理的,但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领导的批准。
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办案单位应当积极做出解释工作,以保证报案人的权益。
4. 当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接到报案之后,经过细致严谨的审查,若发现案件各项条件均符合立案标准,应按照程序,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之后,予以正式立案处理。
反之,如经检查确定不符合立案条件,亦须经过负责人批准之后,方得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反馈。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发现存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时,也应当予以立案处理:
即有充分理由认定该案件中确有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
涉案金额、损失程度以及其他相关情节都已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并且该案件属于本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
5. 倘若经审查后,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处理,但又有若干控告人对此存在质疑的话,则应当根据一定流程,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限期(7天)内将此通知送到提出申诉的控告人员手中。
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这一决定感到不满,他们有权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重新审核立案请求,或是向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6. 对于已经获准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有序地展开一系列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去派出所办居住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居住证的办理所需材料:
1、填写《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由派出所现场提供);
2、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代办的,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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