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工伤事故保险是由谁去报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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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地工伤保险申报责任归属: 若贵司已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地意外伤害由公司与保险公司按法规分担赔款;未购买则自行承担。 承包方需获发包方认可或有特殊约定才能转包,并签署合法合同。 违约损失双方共担。 雇佣工人受伤,雇主和转包方均须赔偿。 擅自使用临时工造成工伤,公司需承担工伤待遇并可能受法律追究和罚款。 未及时上报临时工工伤事故的负责人亦需承担经济责任,无力赔偿时发包方需支付款项。
工地出工伤事故保险是由谁去报

一、工地出工伤事故保险是由谁去报

1.如贵司已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地意外伤害由您司与保险公司按相关法规标准分别承担相应赔款;

若无购买保险,所有赔付费用由您司自行承担。

2.若承包方获得发包方认可或者在施工条款中有特殊约定,方可将部分工作转让给他人,并须签署合法合同。

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损失,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若招招聘的工人受伤,雇主需承担一定责任,转包方亦应对等承担赔偿义务。

3.倘若您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临时工,且造成其工伤,则需负担其工伤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您司进行法律追究及罚款处理。

对于未及时上报临时工工伤事故的负责人,亦应承担同等的经济责任。

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受赔偿压力,则发包方有义务负责支付相应款项。《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地出安全事故包工头有责任吗

1、工地上出了事故包工头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农民工与包工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包工头在此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工人的受伤是因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地出工伤事故保险是由谁去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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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由谁支配,由谁支配?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br/>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br/>注意几点:<br/>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br/>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br/>3、计算六个月。<br/>《工伤保险条例》 <br/>第三十九条<br/>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r/>(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br/>(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r/>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待遇。<br/>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br/>(一)项、第<br/>(二)项规定的待遇。<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第二十七条<br/>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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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由谁支付,由谁支配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br/>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br/>注意几点:<br/>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br/>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br/>3、计算六个月。<br/>《工伤保险条例》 <br/>第三十九条<br/>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r/>(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br/>(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r/>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待遇。<br/>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br/>(一)项、第<br/>(二)项规定的待遇。<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第二十七条<br/>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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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由谁来支配,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br/>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br/>注意几点:<br/>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br/>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br/>3、计算六个月。<br/>《工伤保险条例》 <br/>第三十九条<br/>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r/>(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br/>(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r/>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待遇。<br/>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br/>(一)项、第<br/>(二)项规定的待遇。<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第二十七条<br/>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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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由谁出钱支付,由谁支配?
[律师回复]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br/>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br/>注意几点:<br/>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br/>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br/>3、计算六个月。<br/>《工伤保险条例》 <br/>第三十九条<br/>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r/>(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r/>(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br/>(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r/>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待遇。<br/>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br/>(一)项、第<br/>(二)项规定的待遇。<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第二十七条<br/>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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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公司破产了,很多费用不明,那对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呢?到底该由谁进行承担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br/>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br/>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br/>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br/>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br/>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br/>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br/>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br/>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br/>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br/>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br/>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br/>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br/>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br/>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br/>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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