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纠纷哪管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协商、调处、仲裁和诉讼。
第一,协商:即合同当事人本着友好互信的原则,通过相互磋商以求妥善解决纷争,此方法被誉为解决争议之最佳途径。
第二,调处:若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共识,则可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解,例如,对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国企的情形,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解。
该机构需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审慎判断是非对错并进行调解工作,坚决避免行使行政权干涉纠纷处理。
此外,申请人亦可尝试向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等寻求调解帮助。
第三,仲裁:若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愿意接受调处措施,那么他们便可以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再次发生后,双方共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第四,诉讼: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设立仲裁条款,而且事后双方也未就此达成任何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司法救济解决此类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纠纷哪管”,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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