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情况,该行为依法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2、
然而,若责任全在于员工自身的严重错误而导致用人单位决定停止劳动合同续签,那么这将被视为企业的合法管理权行使,无需给予额外补偿;
3、如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能延续,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其具体金额通常以一次性支付两倍于当月工资为准,但也存在员工自身出于某种原因主动放弃续签的情况。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例均会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仅限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国家公职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及公益团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方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受理范畴。劳动争议事件发生时,职工本人若拒绝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未严格执行,便可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不愿接受调解、调解无法达成又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未能得以充分遵守实施者,则可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除了法律另行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上班,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是否有补偿要根据以下情形分析。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半的老员工可不可以得到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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