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享有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身份者认为执行行为不当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提交书面异议的方式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此类书面异议,该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
若理由充分具备说服力,则需裁定予以撤销或进行相应修改;反之,如果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若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并非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被执行人能申请解除冻结吗
符合规定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冻结财产的,被执行人在提供担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想要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符合规定,才可以解除冻结,不符合规定的,不可以申请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执行人能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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