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主要包括了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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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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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常见的房地产争议涵盖了多个领域,如商品房预售纠纷、单位集资房及已参与过房改的公有住房的销售纠纷、私有住宅以及二手房交易的法律问题、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的矛盾点、房地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房屋赠与、交换与继承的法律纷争、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以及邻里之间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权益冲突等等。
房产纠纷主要包括了哪些

一、房产纠纷主要包括了哪些

在房地产领域中,经常会遇到多种类型的房产纠纷,其中包括: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对于单位集资房以及已参与房改的公有住房出售所引发的争议;私有房屋及二手房销售中的合同纠纷;各地商品房出售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房地产产权归属相关的纠纷;以及涉及到房屋赠与、互易与继承关系的各种矛盾冲突;此外,还有物业管理问题、邻里之间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权益纷争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租房中的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租房中的纠纷主要包括: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纠纷主要包括了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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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不动产纠纷涵盖多种类型,包括商品房预售、单位集资房销售、二手房买卖、房地产所有权归属、房屋赠与等法律问题,以及物业管理、相邻权纠纷等日常生活常见案例。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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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主要包括什么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 涉及单位集资房以及已经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纠纷;3. 针对私人所有房屋及二手房交易的纠纷;4.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纠纷;5. 房地产产权归属方面的纠纷;6. 关于房屋赠与、互易以及继承等方面的纠纷;7. 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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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常见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商品房预售期间产生的各种法律争议;第二,涉及单位集资建设及已完成房改的公有住房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事件;第三,针对个人所有的不动产以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
20浏览 2024-04-15
家庭纠纷主要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财产纠纷<br/>2、离婚纠纷<br/>3、子女抚养的纠纷<br/>4、赡养纠纷<br/>5、监护纠纷<br/>6、扶养纠纷<br/>7、赡养纠纷<br/>夫妻双方离婚,应先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br/>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br/>(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r/>(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r/>(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br/>(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br/>(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br/>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可提交人民裁决。<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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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首先是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纠纷,这也是一种非常普遍并且难以处理的问题;其次,还存在着单位集资房以及已经参加过房改的公有住房出售所引起的纠纷;除此之外,个人所有房屋及二手房销售也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和纷争;同样不可避免的,还有关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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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无效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br/>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br/>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br/>(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br/>(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br/>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br/>1、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br/>2、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br/>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br/>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br/>1、有名合同纠纷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br/>(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br/>(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br/>(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br/>(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br/>(5)租赁合同纠纷。<br/>(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br/>(7)承损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同纠纷等。<br/>(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br/>(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br/>(10)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br/>(11)保管合同纠纷。<br/>(12)仓储合同纠纷。<br/>(13)委托合同纠纷。<br/>(14)行纪合同纠纷。<br/>(15)居问合同纠纷。<br/>2、无名合同纠纷除了《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合同争议也届于合同纠纷之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合同纠纷。<br/>(1)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br/>(2)担保合同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等。<br/>(3)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br/>(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合同。<br/>(5)劳动合同纠纷,包括雇佣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等。<br/>(6)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br/>(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白然资源合同纠纷等<br/>(8)台伙合同纠纷,含隐名合伙合同纠纷。<br/>(9)其他合同纠纷,如固培训合同、票据贴现合同、储蓄合同、影视合同、广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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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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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的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形: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租赁备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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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的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租房中的纠纷主要包括:1、租金违约纠纷。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2、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6浏览 2025-02-05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br/>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br/>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br/>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br/>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br/>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br/>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规则,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br/>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br/>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内容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br/>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br/>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br/>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br/>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br/>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br/>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br/>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br/>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br/>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br/>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内容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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