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申报接收以及受理工作的流程: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肩负着统一接收申报资料并对此进行形式审查的重要任务。
申请者需提交包含书面材料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始件,剩余两份则为其复印本,此外,还应提供电子版本作为补充。
(二)审核程序方面:
证监会上市部内设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他们分别按照自身职能范围,对重大资产重组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制定出初步的审核报告并提请部门专题会议进行复审,在经过多轮讨论后,形成最终的反馈意见。
具体来说,以下流程值得关注: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方面:
在收到反馈意见之后,申报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可选择与证监会上市部分歧较大的问题,亲自展开面对面的询问交流和解释说明。
参与询问交流的审核人员须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共同派遣,至少达到两位以上。
2.对于无需向并购重组委员会提交审核的项目的审结程序:
当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提交了完整且合规的反馈回复之后,若无需提交给并购重组委员会审理,那么证监会上市部将予以审结核准或是不予核准。
3.并购重组委员会应议题的审核程序:
若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要提交给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那么将会进入以下流程:
4.待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
待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工作圆满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了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表决通过,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发出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5.若并购重组委员会决定否定该方案的审结程序:
如若并购重组委员会否定了这项方案,那将被视为已审结完毕,并会向上市公司发出正式的不予批准文件。
同时,证监会上市部仍将以部门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发送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如上市公司希望再次提交重启申请,将必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决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二、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流程有哪些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为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四种主要形式。
1.收购兼并。
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既可以整合企业的内外部资源,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以降低经营风险。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行为。
3.资产剥离。
资产剥离是将上市公司主体中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资产从上市公司实体中分离出来,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这是上市公司最为常用的利润提升方法之一,主要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
4.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换,从而提高资产质量。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一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营业务亏损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亏手段。
《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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