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单位还发工资吗
在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这段时间内,企业并无需支付其相应的工资待遇。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那么他们有责任承担起支付工资给员工的义务。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规定为职工进行了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那么就无须再向该职工支付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实际上等同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育津贴如何申请流程
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应于分娩或剖宫产出院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女职工。
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注:这两样是由单位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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