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差异,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加以关注:
首先,无过错责任,旨在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并减轻他们的不幸遭遇,并不含有对违法行为作出惩戒的目的。
相比之下,过错推定同样遵循过错作为归责原则,但由于法律加重了加害方的注意义务,若加害方未履行其职责,则需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其次,从本质上看,无过错责任的基本理念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
然而,过错推定制度,由于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当加害人未能尽到此项义务时,即应对受害人提供补偿。
再者,尽管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只要损害已经发生,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完全忽视当事人的过错,而是将证明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加害人。
最后,在无过错责任中,无需双方当事人对过错问题进行举证,仅需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的存在即可。
而在过错推定制度下,赋予了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以及提出免责事由方面的单方面裁量权,这有助于实现法律原则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演变和发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有何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