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处理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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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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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人员若因违反法规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在其无工作产出期间,应依法支付薪资。具体而言,这一薪资应达到或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此举旨在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面临工作困境时,仍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这一措施有助于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处理如何处理

一、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处理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正式遣返,那么在此期间(即在其记忆中没有任何工作成果产出时),该劳务派遣机构应对其按月支付等同于或不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薪资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处理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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