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处理,仅当其中一方诉讼的判决结果需依赖于另一方诉讼的审理结果时,不可同步展开两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涉及到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登记事项、征收令以及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所做出的裁定等行政诉讼事务时,如果当事人提出希望由同一法庭一并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问题,人民法院可酌情考虑实行此类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而民事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可以合并审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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