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来付
在职工遭受工伤或被证实患上职业病之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疾病确诊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因工受伤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而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有义务自事故发生日或确诊日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某些特殊状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的截止日期得以适当延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鉴定费用由什么来付
人力资源部门在承担因工伤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时,理应包含对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费用的负担;
在此过程中,初次伤残鉴定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具体包括鉴定费用、常规医疗检查费用、诊断所需费用以及鉴定人的差旅费用等等。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员工购买了全面的工伤保险并足额缴交相应保费的话,此类费用则可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
若是初次鉴定申请是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那里发起的,那么他们需要在提交申请之初就预先支付鉴定费;
待日后领取工伤待遇款项时,可以一并向保险机构或是用人单位进行索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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