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管辖约定应该如何制定
1.地域管辖制度是指,仲裁机构依据行政区域范围来明确其受理案件的权力。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经济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签约地点所在的仲裁机关负责处置,若遇复杂情形或处理难度较大的情况,则可交由投诉人所在地的仲裁机关进行管理。
2.级别管辖制度则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社会的影响力以及争议标的的规模、数量等因素,来划定并确定由哪一个级别的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3.指定管辖制度是在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需上报至共同的上级仲裁机关,由其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制度则是指,仲裁机关将已受理的仲裁案件,转移到更为适宜审理该案的仲裁机关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仲裁管辖异议提出时间是何时
关于当事人寻求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之时效规定,并非强令其务必于实体答辩期限之内提出申请,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提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宽泛权利,允许他们在仲裁庭进行正式审理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亦须按照既定的仲裁规则期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应的答辩书。
但是针对其他与管辖权相关的异议提出的时间限定,我们并未作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仲裁管辖约定应该如何制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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