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不法解雇行为,用人单位须以先前支付员工的经济赔偿款双倍的标准来支付赔付款;反之,若为合规途径下的解聘,则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因于劳动者个人因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任何形式的赔付款或补偿额。关于经济补偿,具体额度按照劳动者在现雇佣单位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会支付相当于其当前月薪资标准的金额;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半年但未达到一整年的部分,将视作一整年来处理;
至于不足半年的,则仅需得到半个月薪水的补偿。此处所述的“月薪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如若在劳资双方间出现相关争议,可选择透过劳动仲裁渠道加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种做法也是被允许的。但当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合作关系时,便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帮助。这是由于符合申领失业救济金资格的条件之一便是员工并非自愿与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如若劳动者主动终止其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便并不满足上述情况,也意味着他们将无权申领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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