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员工在结束上一份雇佣合同之后再度返回职场时,他们将不再经历试用期的阶段。即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之间,仅仅能够设定一次试用期,原因在于,该劳动者已在上一份雇佣关系中展现出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故而再次约定试用期对他们来说并不公平,因此,这也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就业环境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员工离职后最长需在多久支付工资
在正常情况下,员工在解除雇佣关系之后应于离职当日领取全额薪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选择将该项事宜延至次月工资支付日期。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结算离职员工的薪酬,则需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强制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支付,否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支付逾期未付部分的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当员工在上一次聘用关系终止之后重新加入原用人单位时,不应再被要求经历任何形式的试用期考察。鉴于此类员工已经在过去的工作岗位中充分展示了其实际工作能力及职业道德素质,因此再度设立试用期显然是有失公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项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以及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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