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在职雇员未能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劳务合同,原则上在辞去工作前无需履行预先告之义务。
然而,当劳动者已为同一雇主服务超过一整年后,便被视作所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关系达成。在此种情况下,如欲终止雇佣关系,则须提前一个月以上以书面方式呈递辞呈。而对于仍处于试用期的雇员而言,应提前至少三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信息。
另外,若雇员因雇主未能按规定履行社保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而决定辞职,可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定金协议依法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即告成立,因此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之间并未签署正式的定金协议文件,只要他们已经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保障达成共识,且后者确实接受了该笔定金,那么此种情况下,定金协议便已然生效。
然而,如果在订立购销或服务合同后,一方有违约行为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的话,便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发现对方有欺诈或威胁的行为,那么便有权撤销购销合同,而且签订人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法规规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然而,所设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在实践中,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出原始预定数额,或者反之低于原定数额,都将被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现行法律明确指出,在没有签署劳务合同的情况下,雇员在决定离职之前,原则上并不需要提前告知,但是,如果他们在某一单位工作满了一整年,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雇员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此外,对于处在试用期的员工来说,他们应该在离职前提前三天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最后,如果雇主未能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员工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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