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原因自愿离职还能仲裁吗
在离职问题上,假如劳动者觉得自己的主观意愿并不是真实有效的,存在着争议性,那么他们就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发起申请。1、法律规定,只要劳动保障关系中的当事人对某方面产生异议,就要在劳动争议出现之日起的一年之内,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到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2、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予以受理,则应在做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组建仲裁庭;而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也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需提交答辩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答辩书,这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
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对雇主造成了经济性损失,在遵循劳动合约规定的前提下,雇主有权向劳动者索要相应赔偿。关于经济性的赔偿问题,可以通过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进行扣除的方式解决。
然而,每月扣除的额度不应超出劳动者当月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员工离职争议事件中,若有任何关于自身意愿无法律效力之异议,任何有相关权益者均有权在事发一年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以求促使解决与现任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关纷争。仲裁委员会将会在接收到申诉材料的五个自然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策;如果已获受理,则将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相对方并着手组建仲裁庭;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亦会给予明确的理由解释。而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则需要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资料。即便未能按时提交上述文件,也不会对该案件的审理进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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