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公告由哪个部门下发
启动征地程序之际,由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在需要征用土地的所在村庄及小组社区范围内(若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需在乡镇层面予以公布)发表《拟征地公告》,将此次征地的具体范围、地理位置,补偿方式的选择,补偿金额的确定,安置途径的设计,以及最终使用目的等事项以书面形态告知相关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农户。请注意,此公告发布之后,凡属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是抢建的建筑物皆不能纳入到补偿范围之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房屋征收要签哪些字
在征收动迁过程中,被拆迁方与拆迁方有必要签署合理有效的赔偿协议书。该份协议需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法律地位、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同时要详尽列出所有补偿款项的概况、款项清单以及补偿价位。此外,还必须明确约定补偿款项的支付日期及付款安排。细则里还应该包含安置住房的计算数值、具体地理位置和违约行为的担当责任等等。上述所有条款均需守约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土地程序正式启动之际,市级或者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必要在相关的乡村以及小组成员社区(若涉及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还需要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发布《拟征地公告》。该公告必须清晰地标明被征地的具体范围、地理位置、补偿方式、具体支付金额、安置途径以及实施此项措施的根本目的。在公告发布之后,任何抢先种植的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都将无法纳入补偿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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