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首先需强调的是,符合以下内容方才具备申请资格:
1.劳动者需依照相关规定全部参与了失业保险计划,并且所在工作单位及个人均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超过一年时间;
2.其次,该情况属于劳动者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b)因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用人单位处罚,如被开除、除名及解雇等;
c)受到用人单位的欺压、恐吓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正当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d)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那么劳动者也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此外,根据法令、规章制度以及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劳动者满足此类条件的,同样享有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最后要说明的是,劳动者需要提前完成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之后,才能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前往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失业保险能领多少次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次数并无明文规定。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当失业人员在还未离开现有公司之前,他的工作岗位以及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假如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一年但小于五年时,那么他可以领取最长十二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如果该员工之前已累计缴满五年但是不超出十年的话,他则有资格领取最长达十八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至于在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十年的情况下,他将可以享受到最多二十四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无论他是否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并且在新岗位上再次遭遇失业状况,他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核算统计。而他需要领取的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与他在上次失业期间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结合起来,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首先,申请人必须在就业期间参加失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了至少满一年的费用;其次,导致失业并非其主观意愿所致,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第三,如果申请人受到欺凌、威胁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他们有权向雇主提出解约要求;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未能遵守相关合约条款,例如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或者不能为申请人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条件,也可以依据此理由提出解约请求。在完成失业登记以及求职登记手续之后,申请人应在6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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