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相关部门会第一时间通知家属被采取的措施,但如涉及到刑事拘留或者批捕环节,仅有授权律师有权进行探视咨询。负责执行拘留任务的公安机关若认可某名嫌疑人需进一步逮捕聆讯,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据以获取审批。若拘留对象为具有流窜犯罪倾向、犯罪记录丰富以及结成团伙性质的严重犯罪嫌疑分子,可适当申请延期等候30天方可呈交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37天后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在合法范畴内,嫌疑人在被拘留37天后,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实施取保候审的前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可能会导致其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处罚的话,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倘若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监禁期长达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但同时取保候审又能避免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那么便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3、当犯罪分子的羁押期限已经达到上限,然而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为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以及其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将尽速告知涉案人员亲属被实施何种措施。然而,若案件涉及到刑事拘留或批准逮捕等重要环节时,唯有被授权的辩护律师方得以进行探访及法律咨询。担任羁押执行职责的公安机关若确认某名嫌犯需要接受更深入的逮捕和审讯,则须于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便获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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