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而强制执行的所需费用则由被执行方承担。若人民法院采用划拨或拍卖等方式强行执行,可以在完成划拨或拍卖之后,从执行所得款项中将强制执行所需费用予以相应扣除。
同时,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必须先行通知被告知其需履行相关义务。这样的催告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其中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要详述被告需要自行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时间期限;
其次,告知被告如何去履行他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针对涉及到金钱债务的情况,必须提供明确的金额及付款方式,以便被告清晰掌握自己需要负担的经济责任;
最后,提醒被告,他们享有对强制执行决定的陈述权与抗辩权,以便被告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罪怎么处理
若行政机关未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有效的判决或裁决,则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对相关案件中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罚款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机构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所有费用均将由被执行人负担一旦经过法院的审查与裁决,最终被采取划拨或者拍卖等执行措施之后,所获得的款项将会首先扣除相关的执行费用在决定是否实行强制执行之前,行政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人进行通告,明确告知他们需要履行的义务期限、具体的履行方式以及金钱债务的具体金额和相应的付款方式,同时也必须告知被告人他们拥有陈述和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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