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结束之后再次申请病假的情形下,薪资待遇是依法享有保留的。
然而,具体的执行标准还需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在劳动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被鉴定为工伤的职员来说,即使在接受治疗期间也能享受到正常的薪酬及其他员工福利待遇,这无疑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至于医疗期结束之后再次申请病假的情况,则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后续治疗的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医疗期满辞退医疗补助费
故劳动者在患有疾病或遭受非职业性伤害、并在法定医疗期限届满之后未能成功恢复其原有工作能力,亦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另行指派的任何岗位时,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天发布书面通告或是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薪资的条件下,依法提前结束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经济赔偿方面,应当按照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供职年限的长短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即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若是在六个月到一年间的工作期,就应视为完整一年,依然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若是不满六个月的话,那么只需支付半数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即可。对于那些患有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最低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医疗期结束或者医疗治疗达到预期效果之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是5到10级,用人单位还须支付同样为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要是属于1到4级的话,就必须要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并且享有相应的退休、离职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于医疗补助金的处理方式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至10级的劳动者”,若劳动者被评定为1至4级的话,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医疗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医疗期满之后的病休阶段,按照法规规定,其薪酬待遇应当得到延续然而,具体执行的标准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域的因素而有所差异对于那些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来说,他们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将享有与正式工作同样的工资水平以及各类福利待遇,这不仅彰显了劳动法对所有劳动者权益的深切保护,同时也是公正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至于医疗期满之后的病休是否属于工伤后续治疗的范畴,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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