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续签怎样补偿
涉及到合同期满之后不再续约并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单独推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降低就业岗位与待遇而使得劳动者不得不选择结束关系的局面所导致的。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在公司服务的实际时间长短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即,每超出一年就需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其本人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对于累积达到六个月但不足以整年的期限,同样按照一年来算;而如果工作者在公司服务不满六个月的话,则只需要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作为对其付出的反馈和奖励即可。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它相关事项等待我们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合同不续签年终奖还发放吗
若合约期限届满而贵司无意续签署它时,只要该员工在签约之时并未对此种特殊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并不享有年终奖金权利的,贵司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支付应得的年终奖金。此外,若在合约期满之际,贵司决定不再与这名员工续约,那么,遵守正规操作规范,贵司仍需根据当地劳资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倘若由于用人单位的缘故而不能进行续签,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这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示:每满一年就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但是还未达到一年的话,那么也可以按照一年来计算;至于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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