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骨折的工伤事故,应由雇主或其他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医疗费用及康复治疗支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需要异地就诊所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生活无法自理期间的护养费用、遭受工伤后停工在家的薪资补偿,还可能包含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用具的购置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骨折赔偿表的标准是多少
针对一般的骨折工伤状况,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依据当事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损情况,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的约50%、40%或30%来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给伤者。此外,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然保持不变;而对于伤残程度不同的伤者而言,还须根据受伤情况给予相应的伤残补贴,如五级伤残的残疾人士需领取相当于自身工资70%的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残疾人士只需领取相当于自身工资60%的伤残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骨折类工伤事故,雇佣企业或相关责任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其中涵盖了医疗费用、康复治疗所需的相关开支、每日的餐补费用、异地医疗所产生的交通与住宿费用、休养期间需要的护工费用、受伤员工停工期间的薪资补偿,以及可能出现的一次性伤残补贴及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依据伤者的实际情况、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受伤而导致的工资收入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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