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具体而言,执行该程序时需要预备以下重要材料:
(2)由合法医疗机构开具且符合病历管理规定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3)员工的身份证件以及社保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上文提及的其他材料之外所补充的额外资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没有工伤认定书怎么做伤残鉴定
在未取得工伤确认证明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只不过此鉴定并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运作,而将其委托至合法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执行。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所明确的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接受委任的决定,应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后正式生效。这份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该明确地列出委托方详细信息、鉴定机构信息、委托鉴定事项、关于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考虑、委托鉴定行为的具体用途、与其相关的基本案件事实、所需提供以及退还之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等重要信息,同时还应包括鉴定时限细节、鉴定费用以及收取方式、双方权益义务等其他必要事宜的约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即便没有购入职业伤害保险,仍有可能进行相应的职业伤害鉴别,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包括:以前所获取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其复印件、由合法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完整病例材料副本、含有员工身份信息的证件文件及其对应的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酌情补充的其它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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