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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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担保是债务无法履行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约定,其核心是保证人履行被保证责任。而保证保险是转移债权人风险,减轻经济损失的保险策略,主要覆盖信用风险。法律主体上,保证合同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紧密相连,而保证保险合同则独立存在。保证合同无偿单务,而保证保险合同则为双务有偿。
一般担保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一般担保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含义以及它们在内容上的主要区别。保证担保,是指适用于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此合约承担按时偿还或负担债务的责任,这种方式是由法律规定为此种情况提供的担保。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表达形式,其核心在于保证人必须肩负起被保证责任,这也是整个合同的关键部分。

至于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独特的保险策略,旨在转移出险人(即债权人)面对被保人(即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实现被保人经济损失得以缓解的目标。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了经营信用风险。

其次,需仔细研究确保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主体间的差异。在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十分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

然而,在保证保险合同里,主体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者。更具体地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即为主合同购房借款中的债务人及债权人本人。相比之下,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并不需提供任何对等条件;但相反,保险人理赔时是以收取保险费用为保障,呈现出双方之间等价交换的权利义务关系。

进一步来说,保证合同作为附属于主合同的一份子,与主合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二者的主次关系十分明晰。保证合同的存在和主合同息息相关,二者相互依赖,彼此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而言,并不具备明显的主从关系,它们是并列共存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一旦订立便立即会形成自身独立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对比之下,保证合同展现出来的是单方面义务且无偿的合同形式,而保证保险合同则恰好相反,属于双务有偿性条款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方面内容。具体而言:

1.民事责任:若担保合同判定为无效,则债务人、担保人及债权人须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连带责任:针对连带责任担保之情况,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寻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保证)责任:当同一债务涉及两位或以上保证人时,担保人应当依据保证合同内确定的保证比例,负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4.赔偿责任:指的是担保人因其不当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而必须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担保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之时,由保证人承担起偿还此类债务之责任的一项书面承诺。该项约定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保证人能切实履行所担保的责任。相较之下,保证保险则是将债权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予以转嫁,以期减轻其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策略,其主要涵盖了信用风险这一领域。从法律角度来看,保证合同牵涉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当事人;而保证保险合同则涉及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等多方当事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而保证保险合同则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保证合同属于无偿性的单务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且有偿性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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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一般责任的区别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13浏览 2024-09-12
想知道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今天有一个朋友要贷款,请我做连带担保,我不知道连带担保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br/>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br/>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br/>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br/>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br/>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br/>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br/>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br/>(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br/>(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br/>(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br/>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r/>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br/>《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br/>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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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2-26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与区别吗
连带担保跟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就算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限也可以由保证人和跟债权人协商确定,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这两种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限均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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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保证与共同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保证中,债务方无优先抗辩权,且通常由法律或当事人约定,担保效力强,对债权人有利但保证人负担重;而普通保证中,保证人有优先抗辩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担保效力较弱,保证人压力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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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10w+浏览2023-09-22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有,连担担保责任会更大;以及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只要主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担保人履行偿还的义务,担保人无权利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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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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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浏览 2024-06-11
债务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br/>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br/>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br/>(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br/>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br/>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br/>(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br/>《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br/>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br/>(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br/>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br/>(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br/>保证合同中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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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有哪些区别
10w+浏览2023-09-06
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担保责任的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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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比较明显,没有太大的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分: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与犯罪相比起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远不及后者。因为对于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要靠刑法来调整和处罚。刑事违法性不同。应受刑法处罚性不同。凡是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一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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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的担保,指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br/>一、债的一般担保  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br/>二、债的特别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具有附从性和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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