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单位后社保如何衔接
请注意辞职流程:仅需原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转而由新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即可实现社保关系自动转入新单位。
此外,多数公司规定,若在每月15日之前入职,新公司将为缴纳当月社保;如超过15日入职,则需等到次月再开始缴纳社保。同样地,若在15日前离职,原公司则不会继续缴纳当月社保;反之,若是在15日后离职,则可缴纳当月社保。因此,建议提前了解旧公司与新公司各自的申报周期,确保社保顺利过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换单位年假时间是否重新计算
在离职后,劳动者将不再拥有向原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的身份,所以在寻找新雇主并开始履行相应义务时,年假的计算周期亦需重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在任职期限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之后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且此假期并不与过往的劳动关系相联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确实由于工作紧迫性原因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年休假待遇的话,在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下,可不实行该规定。而对于劳动者应享有的未休年假部分,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该劳动者日平均工资收入的300%进行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更换工作岗位之后,关于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的处理过程可谓极其简便。只需前任雇主积极履行职责,对您进行社会保险停保操作,此后,现役雇主则需立刻为您提供参保服务。如此一来,社会保险关系便能自动地成功迁移至新的雇佣单位。请务必留意,绝大部分企业都有明确规定,员工若于每月15日之前正式加入该公司,则当月即可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反之,若于每月15日之后才正式加入,那么从下个月起才能开始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样地,如果员工在每月15日之前离开原公司,那么当月将无法继续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然而,如果员工在每月15日之后才选择离职,那么当月仍可以继续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因此,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能够顺利过渡,避免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建议您事先了解两家公司的社会保险申报周期,以便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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