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不续住了要提前告知吗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承租方如果不再续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判断是否有提前告知出租人的义务。如若合同未明确规定,那么无需提前通知,自动视为合同期满且不受限制;但若合同中有所指明,便应依照执行。
同样地,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希望结束租赁关系,都应按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如合同未规定具体的搬迁期,出租方应该给予承租方合理的时间进行搬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租房不到期退房剩余租金能退回来吗
当租赁房屋的合约签署完成之后,若产生了违约行为,相关的租金是否能够得到退还这一问题难以进行准确定论。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在相关的租赁合约当中,对于租赁期间内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可能造成的违约责任做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此前提下,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退还剩余的租金余额,那么相应的租赁双方无疑应当依照这些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若是在合同之中并未对此类情况给出详尽的说明或者明确的同意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租金,此时租户就需要与出租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协商,以便共同寻找出合适的方式来处理因提前终止租赁而导致的剩余租金的退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不再续订的情况下,根据契约承诺是否明确规定,需视情形而定是否提前向出租人为之通知。如租赁合同并无具体说明,那便无需通知;反之,若合同中有相关条款,则必须按照约定严格执行。当租赁双方决定解除租赁关系时,同样应当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搬迁期限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出租方应当给予承租方充分合理的时间来完成搬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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