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借钱别人,别人不还,我怎样查封他房子
若您计划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寻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先行申请该被告之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倘若当事人面临紧急状况,如果未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之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否则,对应审查机构有权拒绝审理其相关申请。受理法院接到相关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决定;如果决定采用财产保全手段,应立即展开相应的执行工作。
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自动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我借钱前的,财产赠予能撤回吗?
关于无法顺利收回借出款项时采取之措施如下:
1.首先,需主动与欠款方洽谈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其在预定时间段内全额偿还相应借款;
2.若欠款方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进行支付令申请,以期达到还款目的。在此过程中,申请支付令应遵循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申请支付令的原告必须是债权人,即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该债权应当是到期性质的,且具有明确的金额大小以及向前诉阐述所需证据明细等;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为已到期,且其数额相对确定;
(3)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其他的债务纠纷;
(4)支付令应当能够直接送达至债务人手中,以避免公告送达等其他形式送达可能引起的争议;
(5)提出支付令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交相关请求,通常建议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
当上述申请支付令的举措遭到欠款方书面反对时,当事人可选择利用司法途径正当维权。具体维权步骤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以获得正式立案,在此之前,当事人还需提前做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准备工作;
2.法官会在收到案情报告时发出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双方法律规定的开庭时间;
3.在约定的开庭日期当天,所有涉及人员均需携带完整的资料准时到达法庭,进行公开展示、辩论,以及实质性的意见陈述环节;
4.如果法庭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将由审判庭归纳总结,进而做出公正裁定;
除此之外,债权人同样可以选择通过申请仲裁来解决款项纠纷。具体申请步骤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点:
1.债权人应当成为支付令申请的主导者,因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项申请;诉讼的被告将是具备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2.债权人在提出支付令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民诉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约束;
3.在执行支付令行动之前,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完备的申请书;
4.一旦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将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由专门的审判人员对申请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