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伤残鉴定亦受时效约束。如若伤者亲自申请工伤鉴定,应在遭受伤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提交申请;若由受托单位代为办理,则需在一个月内启动鉴定程序。依据现行法规,劳动者在工作中负伤,经治愈后病情较为稳定且可能导致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或是停工康复等待期结束后,工伤职工或其所属雇主均应当适时向所在地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劳动者因公负伤,历经治疗后病情趋于稳定并且可能对劳动能力产生影响时,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后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时,雇主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用于辅助恢复与康复的用具购置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贴、针对无法续原工作岗位工作者提供的伤残津贴、长期护理费用、丧葬资助金额、对其抚养亲属的抚恤补贴、以及对于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逝世的职工所给予的一次性死亡补贴;同时,也少不了对康复性治疗所需经费的充分考虑,以及为接受工伤疗治的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的食品额外补助费用;此外,对于因紧急状况需转移到外地就医的员工而言,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也是不容忽视的部分。
除了这些由社会保障基金出面帮助解决的费用之外,作为雇主,也要积极主动地向遭受工伤的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如补充落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改善他们去往外地就诊的交通及食宿条件、以及在康复期间的薪酬保障;对于那些达不到完全伤残程度的员工(即五级至十级的工伤员工),雇主仍有义务一并支付他们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雇主未能遵守既定法规要求及时参保工伤保险,当在此期间出现工伤事故,那么所有相关的经济负担便将由这个雇主办置。那么在实际遭遇工伤事件之后,员工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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