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两位连带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您享有权利选择同时要求两位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或是只需由其中任意一位单独承担。在此基础上,当保证人依约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他们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在必要时,对其他未实际负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有两个案子在身拘留可以移交么
正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在执行了刑事拘留期间后大约要经过约2至3个月的时间,检察机关才会对其进行审查起诉的程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交付刑事拘留开始直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在此过程中至少有两个环节无法避免或替代。
首先是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其次即使得到了逮捕许可,还需继续进行后续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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