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司忘记停缴社保让我补交合理吗
如若发现此项规定不甚合理,允许进行适当的补充缴纳。
然而,这种情况仅限于企业层面进行补充缴纳,而非由个人负责。在公司层面进行补充缴纳时,个人部分只能由个人自行承担并进行相应的补充缴纳。
首先,对于以个人名义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来说,如果出现了漏缴现象,将无法进行补充缴纳。这是因为,只有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漏缴行为才能得到批准并进行补充缴纳。
其次,对于那些作为缴费单位(不包括个体户或自由职业者)的企业而言,如果发生了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漏缴问题,应该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各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案补充缴纳手续:
1.职工档案以及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相关文件;
4.其他与之相关的必要材料。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恶意地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我们有必要对实际执行这部分刑事职责的人进行严厉的惩罚。
然而,虽然公司可能已经更换了其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偷税行为是发生在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职务期间,
因此,此法定代表人才具备实施犯罪的主观愿望和恶意。原法定代表人才应被视为逃税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并且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此类逃税罪行负起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