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医疗保险待遇纠纷问题的处理,一般可选择以下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是协商解决方案,单位与其所投保员工应首先尝试以友好且和平的方式来化解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纠纷;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转向第二个方法,即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解决。具体而言,此步骤要求前往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咨询并请求他们启动调查程序,并展开调解工作;若经行政途径不能圆满解决纠纷,下一步便是考虑采用仲裁途径。在这一阶段,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做出裁决;若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或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仲裁裁决,那么当事人便可采取最后一种方法——诉讼。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责令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最后,对于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当事人,还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单位医保断交了怎么办
关于单位医保中断缴纳的问题,考生需按照以下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步骤:
首先,若员工与其雇主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则可向其所在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同时单位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医保补缴;若劳动者已经脱离原公司,并于新单位开始工作,那么他或她有权要求新的用人单位与他们共同承担医保费用的缴纳责任;若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后选择灵活就业,此时他或她亦能个人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如果劳动者已经脱离原单位且不再希望参加职工医疗保障计划,亦可选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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