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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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定前置范围涉及多个方面,如税款征收行为、罚款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和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决策等。这些行为需先经复议,再寻求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即受理案件的范围,涵盖了这些具有特定性质的行政行为,确保税务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行处理的事项包括与征收税款有关的各类行为、罚款制度、涉及到对非法所得及财产的没收行为,以及关于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策、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能的行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性质的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也就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所涵盖的受理案件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吗

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其规范明确了应当由被申请方承担举证责任。此项规定所展示出的被申请方负责举证的相关规范,以及同样建立在该基础之上的其他机构和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及目标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为何我们会制定这样的规定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本身具有其独特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纵向式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相关机构拥有法定权力,他们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得到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相关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准确无误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这些机构理应承担起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行政复议的明确目标性。行政复议的首要目标便是通过纠正那些违法或者不恰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对于相关机构的执法依据、办事流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可能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很难独自完成对自己提出的复议请求的所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税务行政复议领域中,特定的前置范围涵括了诸多重要层面,例如税收款项的征收行动、针对违规行为所做出的罚则决策以及对非法所得和财产的没收行动等等。这些行为均须先行通过复议程序进行审查与评估后,方可进一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而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也就是指其所能受理的案件范围,则囊括了所有具备上述特定性质的行政行为,进而确保了税务纠纷能够获得公平且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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