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和隐私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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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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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差异:名誉权涉及个人在社会中的尊重和评价,可由自然人和组织享有;隐私权则是自然人独享的,保护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侵权模式上,名誉权常遭侮辱、诽谤,而隐私权则因信息泄露受损。从行为目的看,侵犯名誉权多故意,而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多种动机。法律保护上,名誉权注重恢复名誉,隐私权则需停止侵害、赔偿等。两者共同维护个人权益,期望本文助您更好理解和保护自身权益。
名誉和隐私的区别

一、名誉和隐私的区别

权益与隐私之间的关系向来受到广泛的关注。在此,我们将为您简要阐述名誉权及隐私权这两类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及其异同点,以便助您更好地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两者间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权利的主体来看,名誉权不仅自然人才有权享用,同样,公司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

然而,隐私权作为一种纯属自然人专属的独特权利。

其次,就其所保护的对象来看,名誉权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对特定个体的价值评判做出回应;而隐私权所要守护的是个人对于那些自身不希望被他人所知悉或者不适宜公之于众的事项,例如自身的身患何病、婚姻状况、个人爱好等等,这些都构成了隐私的范围。

再者,从侵权的模式上来看,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往往以侮辱、诽谤等各种无中生有的手段为主,而隐私权遭受的侵犯则主要体现在未获本人允许情况下透露、传播当事人的个人真实信息这种情况。

此外,从侵权行为的实际效果上看,对名誉权的侵害所传播的内容往往是编造的、虚构出来的,而非实事求是;而涉及到隐私权的侵犯时,所散步的内容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并不是凭空想象或是无稽之谈。

最后,精神状态和行为目的的差别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侵犯名誉权的主体往往拥有明确的故意意图;

然而,对于隐私权的侵犯行为来说,实施人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仅仅是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伤害。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违法行为都是以损失或降低他人名誉的目的为出发点的,但是对于那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他们的动机可能更为多元,比如想要获取或公开别人的私密信息。在法律保护层面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主要采用的是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等措施;反之,隐私权的保障则需要更多地面临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解决方案。因此,综述起来,名誉权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个人在社会中受尊重的程度和评价;相对应的,隐私权则更加注重对个人私人信息和秘密的全面保护和监管。诚挚盼望本文能为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协助您在维护个人权益方面更加有所把握和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名誉和隐私的区别是什么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显著差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者权利主体存在明显不同之处。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系由个体自然人所专享;

然而,名誉权的拥有方则不仅局限于自然人,同时也适用于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隐私权与名誉权各自所关注的利益对象存在显著差异。隐私权益所关注的,乃是个人在生活中极其敏感且不愿公之于众的秘密信息,以及那些不适合公开的个体事务;相比之下,名誉权则更专注于公众对于特定人士的社会价值评定。

第三,隐私权与名誉权所面临的侵权行为方式也有很大差别。隐私权益被个别人士侵犯时,最常见的那就是未经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披露、传递、宣扬、盗用他人的私人事务;而当名誉权遭受侵犯之时,侮辱言行和刻意诋毁成了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

第四,二者所遭遇的侵权事件内容有着明显区分。无论是散播者还是公开内容都属实,这便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权;

然而,当散播的内容是凭空捏造甚至是虚假的时候,那便触犯了名誉权。

第五,针对侵权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二者亦有区别。尽管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可能出于有意为之,抑或是因过失造成的,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往往是直接并且故意地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

最后,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保护方式上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别。隐私权的维权方式主要包括制止侵权行为、请求赔礼道歉乃至补偿经济损失等途径;

然而,名誉权的保护手段更为丰富多样,除了上述措施之外,还有诸如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等方法可供选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关于名誉权以及隐私权之间的显著差异,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名誉权是关系到个体在社会中得到应有的尊重与认可程度的重要概念,其权利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含着各类组织机构,而隐私权则仅仅为自然人所专有,旨在保护他们那些不愿意被公之于众的私人信息。在侵权模式方面,名誉权常常受到诸如侮辱、诽谤之类的不法行径损害,然而隐私权却是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而遭受损害。在行为初衷的角度来看,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多数情况下带有明显的恶意,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却可能源于各种不同的动机。在法律保护层面,名誉权更加强调通过恢复受害者的声誉来实现救济,而隐私权则要求侵权方必须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这两种权利都是为了保障个人权益而存在的,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各位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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