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保缴纳中,按照最低标准来缴并不合法,而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进行全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未能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受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不足部分补齐。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仍然无法履行这一义务,那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向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执行划拨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按照最高标准缴纳,可以不交个税吗
众所周知,社保并不属于应纳税项范畴,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员工从工资中所获得的实际收入如果低于个人所得税起点标准,他们就无需再缴纳任何形式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所明确的。在立法条款中,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对象,包括工资、佣金、红利、租金等各类收入,均须按照该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缴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员工社保缴纳环节中,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薪酬予以足额支付。如有拖欠或不足之情形发生,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会被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缴。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那么该征收机构有权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执行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程序,同时向相关的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以确保顺利实施这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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