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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
(1)抵押的标的一般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则多为动产以及各种具有价值的权利。
(2)在抵押过程中,被抵押标的并不需要转移给债权人进行占有;
然而,在质押过程中,质押物则必须要转移到债权人手中进行占有权的维持。
(3)对于抵押而言,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即可自动进行执行;但对于质押而言,若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则只在质押物品或者权利证明文件实际交付给债权人后才能生效实施。
(4)在处理抵押事宜时,相关部门会接受委托负责监督管理抵押物;而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质的时候,出质方须亲自前往各自对应的管理机构完成出质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担保乃连带责任之代名词,系指债务人为确保其债务可依约履行,透过将特定之财物交付予债权人,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拥有请求折现或通过出售、拍卖上述转让财产之方式,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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