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方当事人在合同签署之时即经协商确认违约惩罚性条款,且该行为一旦违反,则违约方应自负其责,承担违约金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都有权按照实际违约情状,向另一方向特定金额内承担违约金;或者也可特别约定对因其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进行测算和补偿的具体方法。
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原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未达到实际损失程度,则依据司法实践和仲裁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均有权利依照相关诉讼程序,对应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再次调整违约金数额;反之亦然,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程度过多,也可依当事人申请恰当适度地降低原约定的罚款比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入职事宜,我们要明白的是,三方协议书仅仅是由三方共同签署的一种就业意愿表达方式,其本身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协议,因此它对于实际的劳动关系并无实际的约束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毕业生成功赴任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具备法定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或事实上已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便可以认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已构成了更具实质意义的劳动关系。因此,虽然三方协议并非正式劳动合同,但它并不会对考生的应届生资格产生任何影响。然而若考生已经与用人单位完成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签订,即使是在毕业年次当中,当他们参与选调生等公职考试时,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被视为应届生身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的相关规定,经由合同双方相互协商且确定的违约金处罚性条款,当任何一方违约时,违约一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超过了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那么超出部分的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通过赔偿损失来弥补;反之,若已约定的违约金未能充分反映出实际的损害情况,那么法律机构有权根据审理情况进行适度调整。无论从过高还是过低的角度考虑,均有权对约定的违约金水平进行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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